对社保法第十三条的理解版本有很多国信配资,但焦点都应该是内容中提到的“由国家承担”。国家到底承担了什么费用没有?
其实!在我看来《社保法》第十三条解释的已经够清楚了。“由国家承担”,国家承担的是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注意!是过去制度下缺失的基本养老保险。
我的理解是基于社会化养老保险下的统账结合制度
企业统筹责任:
从1951年到1996年企业一直在缴纳劳动保险基金(1969年至1985年因政治变化中断缴费)国信配资,说明企业在当时的制度下已经履行了相当于后来的社会统筹部分缴费责任。
国家承担的费用:
在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由于个人未实际缴费,因此不存在个人账户的积累。国家承担的费用确实相当于当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个人未缴纳且企业也未以个人账户形式缴纳的部分。在统账结合制度下,这部分费用主要体现为对个人缴费缺失的补偿,是国家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在退休后的养老权益而承担的责任 。
需要澄清的是,个人账户是社会化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下的产物,而过去的劳动保险制度并没有个人账户的概念。因此,在严格意义上,不能说企业当时“差的是个人账户缴费”。
更直白一些,社保法第十三条中的由国家承担,不单包括过去个人职工个人未缴费部分,而是基于统账结合制度下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有些网友呢国信配资,不知是概念固化,还是因为国信配资自身虚伪的原因?总习惯基于自我认知的理解视同缴费年限是因为过去企业上交过劳动保险金才视同缴费的(《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上缴工资总额的3%)。
其实!视同缴费年限政策的本质目的,解决的不是社保制度改革前职工个人有无缴费的问题,而是职工个人的贡献值与法定权益和切身利益问题。是对职工在计划经济时期为国家和社会所作出的贡献的一种认可和补偿。国家心甘情愿的承担这个责任,那是因为过去的“低工资.广积累”政策,职工的贡献值都以企业利润形式交给了国家(包括职工养老责任),用于国家建设和积累。职工的部分权益在事实上是被政策的转化为了国有资产,面对社保制度改革,作为国营企业等单位的经营者,由政府承担职工视同年缴费年限间的未缴费(无制度)理所应当。
@洗衣军哥:说的简单点就是到处国家做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并有没给当初的工人缴社保或者其他形式的退休储蓄,所有的钱都用于再生产或者利润提取了。后来工人老了要退休了,国家做为国有企业所有者也就是老板,为所有工人补缴社保,当然他没有真的补缴钱,只是给了一个政策叫视同缴费,工人的工龄就是视同缴费年限。
这种解释理基本上算是正确,但也有些说法有问题。比方他说“国家只是给了一个政策叫视同缴费年限,他没有真的补缴钱”。
实际上,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减轻企业负担,单位式养老制度必须改革。改革过程中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通过视同缴费年限政策政府承担了应该承担的真金白银责任(官网可查询),并不是只给政策未补缴费用。
还有些农村网友,觊觎羡慕嫉妒恨和“视同缴费”的字面解释,并笃定地认为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的是吃白食。
解释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到底是不是一种吃白食?其实很简单!
比方说:视同缴费年限政策,保障职工的法定权益像极了农村土地变革过程中保障的农民权益。过去制度下农民的权益被集体化,其实是农民权益的丧失,国家实行土地承包制和停征农业税并给予补贴政策是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呢它保障的同样是因社保制度改革而产生职工的权益问题。如果要说视同缴费年限是吃白食,那不用缴农业税并领取补贴是不也算是吃白食呢?
实际上不管是城镇职工还是乡村农民,国家给的不管是政策,还是补贴,给自有给的道理,不存在谁谁谁吃了国家白食。如果谁非要这样说,那也只能是自私心态下的,羡慕嫉妒恨而已。
实际上,不管是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还是停征农业税倒领补贴政策。都是为了保障公民权益,体现的都是为人民服务宗旨。但不管什么政策其实现程度需要结合具体实践进行持续优化,因为,政策优化本身就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延伸。
道正网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